員工冒充他人入職后發(fā)生工傷公司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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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7日樊小皇入職昆山某電子公司,,在應聘人員登記表中填寫了王旭姓名,并使用王旭居民身份證,。
應聘人員登記表注意事項載明:本人承諾保證填寫內容真實,,若有不實,即取消錄用資格,,并無條件接受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同日公司告知樊小皇員工入廠須知。公司未為王旭繳納社會保險,。
2013年2月18日公司與王旭(樊小皇)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2月19日至2015年2月18日止。
2014年1月19日樊小皇乘坐他人駕駛的無證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樊小皇沒有再上班,。
為了申請工傷認定,,樊小皇與公司就勞動關系認定申請了仲裁,并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判決確認其與公司自2013年8月10日(滿16周歲)起存在勞動關系,。
2014年11月5日經昆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5年7月15日經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樊小皇支付鑒定費400元,。樊小皇受傷前平均工資為3619.19元。2015年4月30日樊小皇書面通知公司,,認為公司不讓其進入公司上班,,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嗣后,,樊小皇向昆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644.25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3169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1416元、鑒定費400元,。該委作出裁決:公司支付樊小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644.25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3169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1416元,、鑒定費4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員工因入職存在欺詐行為,,勞動合同無效,員工應分攤20%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本案中,,樊小皇因不符合就業(yè)年齡(就業(yè)時年齡不滿16周歲),,而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證進入公司處工作并訂立了勞動合同,應當認定樊小皇存在欺詐行為,,依法認定公司與王旭(樊小皇)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2013年8月10日樊小皇達到就業(yè)年齡后,樊小皇仍然隱瞞事實,也沒有履行忠實的告知義務,,即雙方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認定公司與樊小皇以王旭名義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無效(自始無效),。樊小皇已被認定為工傷,,依法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樊小皇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沒有再上班,,公司也沒有通知樊小皇上班,,應當認定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即2015年2月18日,,樊小皇的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九級傷殘的,,享受9個月樊小皇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公司應當支付樊小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572.67元,。樊小皇已支付鑒定費400元,,公司應當支付給樊小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guī)定的具體標準,,公司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3169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1416元,,合計226084.67元,。
根據上述對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而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責任在于樊小皇,,樊小皇對此應當承擔20%的責任,,公司應當支付樊小皇工傷待遇180867.74元。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公司支付樊小皇工傷待遇計180867.74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員工上訴:公司未給我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法院判我承擔20%責任無法律依據
宣判后,,樊小皇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公司并未在工傷事故發(fā)生前繳納過社會保險,,不存在任何的損失,;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和工傷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原審認定上訴人承擔20%的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鑒定費是工傷的必然支出,,理應予以支持。
二審判決:樊小皇雖利用虛假身份信息入職,,但公司未繳社保,,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樊小皇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被昆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被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玖級傷殘,,樊小皇依法受工傷保險待遇。
公司未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繳社保的義務,,樊小皇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公司承擔,。樊小皇雖利用虛假身份信息入職,但因公司未履行其代扣代繳社保的義務,,并不存在社會保險機構因虛假身份信息拒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即樊小皇違背誠實信用,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行為不會使公司遭受社會保險損失,。故公司應當承擔本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全部工傷保險責任,。
雙方勞動關系于2015年4月30日解除,公司應支付樊小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572.67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3169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1416元及鑒定費400元,合計226084.67元,。樊小皇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賠償樊小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572.67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3169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1416元及鑒定費400元,,合計226084.67元,。
案號:(2016)蘇05民終3243號(當事人系化名)
【實務分析】
小編認為,勞動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職,,如果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公司承擔工傷待遇是應當的。
但如果公司參加了工傷保險,由于參保人身份存在虛假導致社保部門不予支付工傷待遇該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一般由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社保部門拒付待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法院按照過錯責任來劃分,這似乎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比較普遍的做法,。
比如深圳中院意見: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假冒身份證明為其投保而遭受社會保險損失的,,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如冒用人發(fā)生工傷時已滿16周歲,,由冒用人承擔主要責任,,用人單位承擔次要責任;如冒用人發(fā)生工傷時不滿16周歲,,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由冒用人承擔次要責任。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勞動者無須進行分擔,,仍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2,、社保部門拒付待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法院判勞動者承擔全部過錯責任,,應由社保部門支付的待遇全部由勞動者自負,。
比如上海奉賢區(qū)法院一個案件的裁判要旨是這樣寫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本案中,,勞動者利用虛假的身份信息入職,導致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的真實身份繳納綜合保險,,則本應由保險機構賠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應轉嫁給用人單位負擔,,該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后果由其自負。
3,、社保部門拒付,,勞動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社保部門支付待遇。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法院判令社保部門支付待遇,。